当前位置: 首页> 政协履职> 提案工作
临沧市政协修订《提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4-11-20 10:00:00     来源:市政协办公室 阅读次数:17

近日,市政协印发新修订的《政协临沧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做好新形势下政协提案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本次修订是2005年制订《条例》以来的第五次修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吸纳全国政协和省政协有关做法,对条例有关内容进行规范调整,更好适应新形势对政协提案工作新要求。《条例》把我市近年来提案双向民主评议邀请群众对部分民生提案的办理效果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创新做法,以及重点提案市人民政府领导领办、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督办,落实1套工作专班、1个工作方案、1次联合调研、1场面商会议、1份情况报告的“五个一”要求总结提升为制度机制。同时,《条例》根据评选表彰有关规定,对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通报表扬次数进行了调整,“好提案”每年通报表扬一次(不再进行大会表扬),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每5年大会表扬一次。

市政协提案委负责人表示,修订《条例》是今年的重点工作,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简便易行、务求实效的原则,提案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别听取了党派团体、部分委员、提案承办单位和县(区)政协提案工作机构对修订《条例》的意见建议,历经多次修改后,提交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结合近年来出台的《提高提案工作质量的意见》《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提案分类和提案办理结果分类办法》《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等,临沧市政协以《提案工作条例》为统领、若干专项规定为主干的提案工作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推动提案工作全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跃上了一个新台阶,为提案工作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供了科学高效有序运转的制度保障体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沧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5年1月31日政协临沧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试行),2006年7月25日政协临沧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1年11月1日政协临沧市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4年12月26日政协临沧市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20日政协临沧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4年10月25日政协临沧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云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学习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临沧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临沧篇章凝聚团结奋斗的力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不断增强办理实效。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政协临沧市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沧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指导开展提案培育工作,为提案者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负责对收到的提案材料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负责组织提案交办;

(五)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指导承办单位与提案者面商或组织委员进行专题调研、实地视察,促进提案落实。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组织建议案、重点提案遴选,提出督办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八)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不断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认真总结提案工作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提案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十)落实“一入二建三联”机制,做好联系、管理和服务市政协委员的工作。同时,加强与住临沧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以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不断增强提案工作合力,切实增强提案工作实效;

(十一)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省内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沟通信息,研讨业务,交流经验;

(十二)加强与市内县(区)政协的联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交流、指导提案工作,实现全市提案工作良性互动;

(十三)完成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事宜。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形成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并报市政协办公室签发。

第十二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下设综合科,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负责处理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提出的方式:

(一)政协临沧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必须出于自愿;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也可以联合提出提案;

(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也可以联合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全会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学习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五)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就事关临沧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联合提出提案;

(六)以委员个人名义或联名提出的提案,称为个人提案;以界别、小组、联组、团体名义及联合提出的提案称为集体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中共临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心工作,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要求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召集人为第一提案者;以各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名义联合提出的提案,发起单位为第一提案者;

(三)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市政协委员履职管理系统中提交;

(四)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委员会要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培育和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要重视全会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市政协有关调研和视察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主要建议按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要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所提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所提问题不属于本级管辖的;

(十三)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四)其他不宜作为提案提出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视情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应健全完善重点提案遴选机制,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可行的重大提案,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为重点提案。也可组织专题调研,提出专题报告,提请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九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召集有关单位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后,召开提案交办会议,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二十条  政协提案,按其内容分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类。

第二十一条  加强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第二十三条   提案承办单位是指办理提案的中共临沧市委工作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中央、省属驻临有关部门、军警部队,县(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十四条  提案办理要求:

(一)提案承办单位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创新办理方式,保证办理质量,提高办理实效。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办理、有办理时限,并把办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加强对提案内容的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提案办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并认真办理。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对条件限制难以解决的,应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组织办理。会同办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及时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联系,按照先协商、后答复、抓落实的原则进行办理。提案应当进行面商,把提案者“请进来”或者承办单位“走出去”与提案者面对面交换意见,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提案者应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办理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参与提案办理,促进提案者和承办单位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成为承办单位和提案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五)建议案、重点提案的办理,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好每件提案的基础上,按“五个一”(1套工作专班、1个工作方案、1次联合调研、1场面商会议、1份情况报告)工作制度的要求,进行重点办理,承办单位领导应主抓办理,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承办,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提案办理任务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六)对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委员学习小组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加强指导,注重实效;

(七)提案委员会应及时收集提案办理情况,并向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单位通报,加强跟踪督办,促进提案落实;

(八)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中共临沧市委及其职能部门办理的提案,由市委办公室收集整理办理情况;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的提案,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向市政协全体会议通报。

第二十五条  提案办理复文要求。提案承办单位要根据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加强提案办理协商,按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对办理有一定难度的提案,可以延长至六个月。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采纳或处理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应予以说明。建议案、重点提案答复意见要经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同志研究审定,办理结果要通过报告、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向提案者和市政协提案委通报;

(二)委员个人提案,办理复文直接送提案者;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合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界别、小组或者联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并案办理的提案,办理复文分别寄送第一提案者。中共临沧市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都必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根据提案办理情况,把提案办理结果划分为A、B、C三个类别,即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或采纳的,用“A”作标记;所提问题在三年内可以解决,并已作出书面解决计划正在解决的,用“B”作标记;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在三年内不能解决的,用“C”作标记。标记统一标注在复文第一页右上角;实行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工作机制,确定是否分开,并在复文首页右上角的办理结果类别下方标明;

(四)提案复文应符合公文行文规范,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注明签发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给提案者复文时,应同时附《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提案者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做到续办续复。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七条  提案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建议案、重点提案;党委、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系统所办提案的督办;承办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办提案的督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可商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视察工作,促进办理落实。

第二十九条  对于建议案、重点提案督办,采用市人民政府领导领办,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督办,各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通过协商座谈、实地视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以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当年不能解决但已列入计划正在解决的B类提案,应当建立“续办续复”机制,加强跟踪督办,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办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在下年全会上对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第三十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市政协主席会议,并提出督办建议;对于市政协督办的重要提案,市政协可以通过专报等方式报送中共临沧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办督办领办。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建立提案办理信息库,注重办理提案痕迹的记录和处理,定期向政协组织和提案者通报办理情况。对办理难度大、提案者多次反复提交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进行催办、督办或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提案办理质量和效果,促进提案落实,市政协组织委员适时对提案承办单位办理提案情况进行视察。在视察的基础上,召开提案双向民主评议会议,由提案者评议提案承办单位的办理质量、提案承办单位评议提案质量。评议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四条  政协临沧市委员会应当坚持每年通报表扬好提案,每届评选表扬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

第三十五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提案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文字精炼、表述简洁、层次明晰、说理透彻、格式规范,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六条  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七条  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由提案委员会推荐,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经政协临沧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政协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政协临沧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